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(试行)>的通知》
2018-07-20 16:01:00
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
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(试行)>的通知》
冀教政体[2011]26号
各高等学校:
为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,规范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,教育部研制印发了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(试行)》(教思政厅〔2011〕1号)(以下简称《建设标准》),现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,请认真贯彻实行。
一是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,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。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,解决存在的问题。高校要有健全的校、院(系)、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,院(系)要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。
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,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。要建立考核、奖惩机制,制订年度工作计划,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
三是要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,专兼结合、相对稳定、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。原则上要按师生1:3000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,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。
四是要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,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。要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,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。
五是要设立心理咨询室,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(系)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。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、预约、重点反馈等制度。要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,坚持保密原则。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。
六是要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、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,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。学校要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,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。要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。要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。
各高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思政体卫处。
联系人:蔡杭州 0311-66005796
电子信箱:cai7041484@163.com。
附件: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